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25〕15號)
來源: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09-30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物業
管理區域劃分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2025〕1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部分中央在黔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9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推進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區域,是指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劃分的,由業主共同決定委托物業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或者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指導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消防、城市管理、水務管理、市政、國動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配合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有利于推進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和實施物業管理,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綜合考慮配套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自然界線、社區建設、業主人數等因素。
紅線圖范圍內的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城鎮河道、山體公園等不得劃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一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內的物業,原則上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已入住確需劃分為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的,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被河道、道路、山體等分割為兩個以上自然街道或者封閉小區,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雖然不能分割獨立使用,但相對獨立的區域之間能夠明確供電、二次供水、消防、地下停車場、通行路線等的共同管理維護責任且不影響使用效果的,可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已入住確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提出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人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并提供擬劃分的建議方案。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自然資源、消防、城市管理、水務管理、市政、國動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對方案進行評定,不符合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規定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申請人組織擬劃分區域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在九十日內作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決定并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不得擅自調整。
根據物業管理需要確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涉及調整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擬調整的建議方案。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議方案之日起六十日內,征求自然資源、消防、城市管理、水務管理、市政、國動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明確配套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分割、使用情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每個擬合并或者擬分設物業區域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在三十日內作出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決定并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方案或者調整方案,經業主表決未達到第六條第二款或者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要求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劃分或者調整,并在十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供電、二次供水、消防、地下停車場等設施設備管理單位或者權屬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前述設施設備的設計、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十條?對規劃紅線不明確或者材料不全的老舊住宅區,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自然資源、消防、城市管理、水務管理、市政、國動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單位,核實道路、排水、照明、綠地、消防、人防等配套設施設備的現狀,根據實際情況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同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擬劃分區域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在九十日內作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決定并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提交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建議方案。
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會同相關部門核實道路、排水、照明、綠地、消防、人防等配套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情況,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向建設單位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決定。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配套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位置及面積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應當作為一個整體,委托物業服務人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依法選聘一個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服務。業主共同決定自行實施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人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第十四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劃分后的物業管理區域,未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或者配置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以參照《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經業主共同決定,按照依法批準的方案利用共有場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國動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劃分后的物業管理區域,不得封閉原有規劃的市政道路,不得妨礙其他公共設施的設置、維修及使用。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物業管理區域檔案,并向相關部門以及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推送信息。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總建筑面積、專有部分數量、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名稱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業主可以免費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查詢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第十七條?業主可以依法向城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獲取本住宅小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解釋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具體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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