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和《貴州省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政策解讀
來源: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09-09
一、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對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作了安排部署,要求細化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再次強調:“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這一重要部署,對規范行政處罰等領域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防止濫用行政裁量權,促進嚴格公正文明規范執法,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我省建設工程領域消防行政處罰幅度仍較為寬泛,執法人員行使裁量空間較大,易產生行政處罰該嚴不嚴、該寬不寬、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問題。因此我廳起草了《貴州省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以下簡稱《適用規則》)和《貴州省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以此促進全省建設工程領域消防執法取得實效。
二、起草目的
(一)指導執法工作。根據《裁量基準》,結合項目情況及違法事實選擇裁量階次,合理確定行政處罰種類、罰款金額,為執法人員提供操作指引,方便執法人員在執法實踐工作中快速查找和引用相關法律條款,準確理解和運用行政處罰裁量,高效開展建設工程消防執法工作。
(二)細化執法裁量。對建設工程消防審驗領域行政處罰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全面梳理,綜合考慮建設工程類別、規模、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及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細化為輕微、一般、嚴重三個裁量階次,從而壓縮裁量空間。
(三)規范執法裁量。通過建設工程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范化行使,對違法類別、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做到基本一致,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確保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法律授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建設工程消防領域執法范圍的明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等文件對規范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提出的相關要求。
四、主要內容
一是細化執法裁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細化為輕微、一般、嚴重三種裁量階次九類處罰標準;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細化為輕微、一般、嚴重三種裁量階次三類處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是明確遵循原則。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過罰相當、綜合裁量、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等原則。行政處罰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觀、客觀原因和具體情節、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出合理處罰決定,同時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
三是明確執法流程。包括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的規定進行法制審核,并且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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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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